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译述(27)—一次对“专利流氓”的沉重打击
【本案涉及专利侵权案的管辖权争议,实质上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滥用“择地起诉”(forum shopping)的“专利流氓”行为,使之无法在明显偏向专利权人的州地区法院大肆起诉,攫取横财。研究专利法的同仁可以一读。
本案由蒋彧译述,齐冠云编辑。
蒋彧,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金融学学士,复旦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。蒋彧同学刚入学不久便积极要求参与本翻译项目,这是她的第一篇作品。
齐冠云,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学士,复旦大学国际金融法学研究生在读,今年刚入我门下,翻译第一个案例即表现不俗,特任命其担任副主编,这是他独立编辑的第一篇文章,把原稿修改得很血腥,所以我就没忍心下手——再加上我对IP案有些头大,所以基本上把他的修改稿直接推出。请大家批评指正。
By the way,我的学生们抗压能力都是一流,之前我就是没说而已,其实我给他们的作品之修改每次也都很血腥,看着修订格式的文本上一片红色,他们没有抑郁,没有抱怨,没有退缩,而是笑嘻嘻地接受挑战,继续翻译。我向他们致敬!】
TC哈特兰德公司诉卡夫食品公司
——一次对“专利流氓”的沉重打击
原案名:TC Heartland v. Kraft Foods GroupBrands LLC
判决日期:2017年5月22日
案号:16–341
判决原文:https://www.supremecourt.gov/opinions/16pdf/16-341_8n59.pdf
主笔:托马斯大法官(除戈萨奇大法官未参与本案的审理与判决外,其余所有大法官均附议)
判决主旨:
专利诉讼管辖条款是一项专门适用于专利诉讼的独立规定,其内容不受一般诉讼管辖条款的影响,也不因一般诉讼管辖条款的变动而变动。专利诉讼中,被告公司住所地为公司注册地,管辖法院应依此确定。
判决译述:
1. 美国法律中的专利诉讼管辖条款
本案焦点是对美国专利诉讼管辖的争议。在探讨案件前,非常有必要结合成文法和既有判例,预先为大家简述一下美国法律中专利诉讼管辖条款的“前世今生”:
(1)1400条b款的前身:1897年专利诉讼管辖法令
美国法律中的诉讼管辖条款最初源自于《1789年司法条例》,当时的诉讼管辖条款适用于包括专利诉讼在内的所有民事诉讼。
1897年,随着专利诉讼的增多,美国国会通过了一条专门适用于专利诉讼的管辖法令,该法令即为《美国法典汇编》第28编1400条b款的前身。该法令允许“专利权人在被告住所(inhabit)地或侵权行为发生且被告在此有长期固定的营业场所的地点,起诉侵权人”。当时公司“住所地”被认为是公司注册地。
1942年,最高法院在Stonite产品公司诉MelvinLloyd公司案(Stonite案)中明确了上述法令的适用范围:它是规范专利侵权诉讼管辖的唯一条款,并不受一般管辖条款的补充或修正。
(2)独立的专利诉讼管辖条款:1400条b款
1948年,美国国会对诉讼管辖条款进行了重新汇编:首先,国会通过了作为一般诉讼管辖条款的《美国法典汇编》第28编1391条。该条款对涉诉被告公司的“住所地”做出了普遍性的定义,该条文又在之后经历了两次修改,其具体内容将在后文详述;
其次,国会结合上文所述的1897年法令,将其编入《美国法典汇编》第28编1400条b款,至此《美国法典汇编》中的专利诉讼管辖条款诞生。该条款除将原法令中的“inhabits”改为“resides”,其他内容保持原状,至今都没有变动。
1957年,在Fourco玻璃公司诉Transmirra产品公司案(Fourco案)的判决中,最高法院阐明了专利诉讼的管辖问题:首先,Stonite案的判决被重新确认,1400条b款代替1897年法令,成为一项专门针对专利诉讼的独立的诉讼管辖条款;其次,尽管1391条中包含了“所有诉讼”等字眼,没有证据表明1948年的重新汇编旨在改变既定的专利诉讼管辖的规定;同时,最高法也确认了在现有《美国法典》第28编1400条b款中的“resides”与早年1897法令中的“inhabits”的含义一致,皆指的是公司注册地。
(3)“颠覆”专利诉讼管辖独立性的法律修正案
1988年和2011年,国会先后两次通过了有关《美国法典》第28编1391条的修正案。修改后的1391条表述为:“除非法律另有规定,该条款应适用于所有在地区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”,“在确定民事诉讼管辖地时,受理诉讼的地区法院对被告公司有属人管辖权即可认为该被告公司‘居住’(reside)于此地”。
VE控股公司诉Johnson汽油用具公司案(VE案)中,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,国会的修正案强调了1391条将“适用于所有民事诉讼”,因此相同章节下所有的诉讼管辖条款,包括1400条b款,都应根据1391条所确立的定义加以调整和补充。即专利诉讼中的被告公司“住所地”,也应为“对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的地区”。
综合上述分析,我们发现,专利诉讼中被告公司的“住所地”,对于判断法院的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。而《美国法典汇编》第28编1400条b款和1391条的修正案都对“住所地”做出了规定,解释这个概念时究竟依据哪一条文便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。
究竟,专利诉讼管辖条款1400条b款的独立性是否真的被国会的修正案所“颠覆”?这个问题的答案将在本案中为大家揭晓!
2. 特拉华州地区法院有没有管辖权?
回到本案,原告美国卡夫公司是全球第二大食品公司,其四大核心产品系列为咖啡、糖果、乳制品及饮料;被告TC哈特兰德公司专门生产混合饮料,是卡夫公司的同业竞争者。卡夫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TC哈特兰德公司的产品侵犯了他们的一项专利,决定起诉后者。
卡夫公司将起诉地选在特拉华州,理由是,虽然TC哈特兰德公司依照印第安纳州的法律设立,且总部设在印第安纳州,但该公司的侵权产品运往特拉华州销售,特拉华州地区法院对被告拥有“属人管辖权”。依照上述第1391条规定,特拉华州便可视为被告公司的住所地,特拉华州法院也就顺理成章的拥有对本案的管辖权。
在诉讼中,TC哈特兰德公司通过援引《美国法典汇编》第28编1400条b款中有关专利诉讼管辖权的专门规定和Fourco案的判例,对特拉华州地区法院的管辖权表示质疑,并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印第安纳州的南区法院。特拉华州地区法院拒绝了TC哈特兰德的转案请求。
TC哈特兰德公司不服特拉华州地区法院的决定,将本案上诉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。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基于其在VE案中的先例判决,认为Fourco案判决中对第1400条b款的解释已经被此案后国会对第1391条的修正案所修改,因此,被告公司的“住所地”(residence)的定义应依照第1391条。所以,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承认了特拉华州地区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,并驳回被告TC哈特兰德公司的转案请求。
TC哈特兰德公司一怒之下将此案诉诸联邦最高法院。
3. 最高法院:专利诉讼中,公司住所地仍旧由1400条b款决定!
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联邦上诉法院在VE案中的意见。最高法院认为:专利诉讼管辖条款1400(b)中被告公司“住所地”的定义已经在Fourco案中得以确认,并且国会对该条文至今没有修正,也从未有人请求过最高法院复审Fourco案的判决意见。因此,判断“住所地”的含义是否改变的关键在于,国会修改一般诉讼管辖条款1391条的时候是否同时改变了1400条b款的内容。
最高法院认为该问题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:
(1)国会是否有清晰的修改意图?
通常情况下,如果国会有修改法律的意图,必须在新修的法规中有清晰的表达,但在当前版本的1391条中却难以发现此类表达。
最高法院认为,虽然1391条旨在为“所有诉讼管辖”提供一种“缺省规则”(defaultrule),但该表述与Fourco案判决时考察过的原1391条并无实质性的差异,所以应继续适用Fourco案判决中的解释——即1400条b款是一项独立的诉讼管辖条款,不受一般诉讼管辖条款中“缺省规则”的影响。
(2)新增的保留条款明确了Fourco案判决中的暗示!
最高法院认为,经过两次修正之后的1391条中包含了一条保留条款,即“法律另有规定”时1391条不再适用。然而在Fourco案判决之时,原1391条并没有任何保留或例外条款,最高法院依然认可了1400条b款的独立性。若依此逻辑,1400条b款显然属于一种“另有规定”,而结论便是专利诉讼管辖问题应当适用特殊法条1400条b款而非普遍性的1391条。可以说,国会在新修1391条时定然考虑到了Fourco案判决中意见,通过增加保留条款的方式明确了Fourco案中暗示的规则。
被告反驳道:保留条款规定在1391条a款,而有关“住所地”的定义是在1391条c款中规定的,因此保留条款不影响c款的效力。最高法院反驳了这一观点,1391条a款中明确指出,保留条款适用范围是整个1391条(theentire section)。
(3)国会是否在修正案中批准VE案的判决意见?
国会在2011年对1391条进行修正时,仅仅是删掉了原条文中“在本条款内”的语句,且新旧版本内容基本保持一致。可以说,该条文的修改并未表明国会批准了联邦上诉法院对VE案的判决意见。
4. 判决结果
最高法院撤销了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,认定国会对1391条的修改并没有改变Fourco案里解释的1400条b款的含义,1400条b款仍是规范专利诉讼管辖问题的唯一条款。因此,在专利诉讼中,被告公司的“住所地”仍仅仅是指公司注册地。本案应基于此意见继续审理。
由于本案被告公司的“住所地”在印第安纳州而非特拉华州,特拉华州的地区法院对该专利诉讼没有管辖权。最高法院的意见相当于肯定了TC哈特兰德公司的主张,认可了其转案请求。
此判决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滥用“择地起诉”(forumshopping)的“专利流氓”行为,使之无法在明显偏向专利权人的州地区法院大肆起诉,攫取横财。
上海小鲁—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工作室 出品
主编: 高凌云
副主编: 赵予慈 齐冠云
撰稿人: 赖雪金 蒋佳颖 郑家豪 纪宁宁 崔伟 孙樱榕 赵予慈 齐冠云 蒋彧 陈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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